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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无从业资格证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大数据判例分析

123发布时间:2019年9月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无从业资格证,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无从业资格证是否承担保险责任大数据判例分析

                               

                                 胡廷梅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保险条款中约定,客运和货运驾驶人应当具备运输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运营性货运驾驶人无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过期,在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均作出拒赔处理,如果进入诉讼中,保险公司无从业资格证拒赔的主张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有支持拒赔的,也有不支持拒赔的,笔者通过收集各地类似判例进行大数据分析,无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无从业资格证;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一、全国各地收集具有代表性的,关于无从业资格证64个判例,法院裁判意见总览

序号

地域

受理法院

审级

案件号

判决意见

赔/不赔

1

广东深圳

深圳中院

二审

2019)粤03民终81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二审认为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未明确约定具体是指何种证书,基于双方对条款理解产生分歧,根据合同法41条规定,应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认定该条款对许可证和其他必备证书约定不明确,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具体包括从业资格证,应认定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改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2

广东深圳

深圳中院

二审

2019)03民终4301

一审认为营运车辆驾驶人不具有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不赔

3

广东广州

广州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20731

一审法院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驾驶准驾车型车辆的资格,且无从业资格证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存在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条款约定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并未明确具体证件名称,属约定不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4

广东东莞

东莞中院

二审

2018)19民终2066

一审判赔。二审认为投保单确认车辆行使证使用性质为货车,按营业货车承保,但无从业资格证,并同意对该车辆承保,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主张免赔,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维持原判。

5

广东惠州

惠州中院

二审

2019)13民终1933

一审法院判赔,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已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免责条款具有法律师效力,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赔

6

广东惠州

惠州中院

二审

2018)13民终1422

一审法院认为无从业资格证没有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条款中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是一个宏观概念,并未明确指出具体什么许可证,不能认定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7

广东中山

中山中院

二审

2019)20民终2121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由于未保持安全距离,无证据证明与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驾驶人已取得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免责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8

广东珠海

珠海中院

二审

2019)04民终990

一审法院认为条款中所指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内容不明确,属约定不明,要求具备资格证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无从业资格证会导致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有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法院认为投保人声明有投保人签名,投保时知晓免责条款可能性较高,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赔

9

广东佛山

佛山中院 

二审

2017)06民终8062

一审认为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未明确说明包括从业资格证,投保单及免责说明也无法证实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10

广东清远

清远中院

二审

2019)18民终1084

一审法院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准驾车型的资格,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无从业资格证也不能证明会显著增加危险程度,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11

广东梅州

梅州中院

二审

2019)14民终11

一审认为事故发生时不具有从业资格证,根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不赔

12

广东梅州

梅州中院

二审

2019)14民终386

一审认为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概念过于宽泛,没有具体说明和明确要求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书,难以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13

广东揭阳

揭阳中院

二审

2019)52民终90

一审法院认为驾驶人取得了驾驶证并在有效期内,事故发生与有无从业资格证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且保险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在承保时就该车应具备何种许可证或必备证书作出明确说明解释,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主张免责不予支持。二审维持原判。

14

广东江门

江门中院

二审

2019)07民终965

一审法院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保款中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不清并未明确何种许可证书或者必备证书,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15

广东云浮

云浮中院

二审

2019)53民终127

一审法院认为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法规约束的行业管理规定,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条款中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未明确具体指向,未能证明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16

广东潮州

潮州中院

二审

2019)51民终13

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仅提供了一张投保人声明,并无提供具体的合同条款,未能举证证明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17

广东茂名

电白区法院

一审

2018)0904民初3113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主张无从业资格证不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8

北京市

北京第三中院

二审

2019)03民终3086

一审法院判赔,二审法院认为无直接证据表明未取得从业资格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就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维持原判。

19

北京市

北京第二中院

二审

2019)02民终6579

一审认为从业资格证过期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从业资格证过期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保险条款中关于无许可证等证书即可免除商业险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20

北京市

北京第二中院

二审

2019)02 民终4601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认为驾驶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是从事相应道路运输活动的必须条件,免责条款虽未直接明确指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条款约定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已概括为驾驶人员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所应取得相应必备证书,维持原判。

不赔

21

天津市

天津第一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6042

一审认为交警并未认定无从业资格证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属于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22

河北石家庄

石家庄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7333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不代表丧失了驾驶车辆的资格,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运行风险,无从业资格证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格式条款中无从业资格证免责规定,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应当认定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23

山西运城

运城中院

二审

2018)08民终3279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不影响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技能,要求具有从业资格证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违反导致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无从业资格证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24

内蒙古赤峰

赤峰中院

二审

2018)04民终3025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运行危险程序,格式条款关于无从业资格证免责规定,系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为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25

内蒙古

鄂尔多斯中院

二审

2019)06民终160

一审判赔,二审认为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具体范围未作明确说明,属于约定不明,维持原判。

26

辽宁沈阳

沈阳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12424

一审判赔,二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义务,加得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应当认定无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27

辽宁大连

大连中院

二审

2019)02民终1259

一审认为无证据证明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是否包括从业资格证进行了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是否取得从业资格证与交通事故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显著增加理赔风险,维持原判。

28

吉林

吉林中院

二审

2017)02民终455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无从业资格证免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应认定为无效,判站保险公司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29

黑龙江

大庆中院

二审

2019)06民终353

一审认为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告知了免责条款,投保人盖章确认,故对原告主张保险人未告知免责条款不予认定,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不赔

30

黑龙江

哈尔滨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5655

一审判赔,二审认为是否持有该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范围,不是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维持原判。

31

上海市

上海二中院

二审

2019)02民终4056

一审判赔,二审认为有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显著增加理赔风险,不能由此认定有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维持原判。

32

江苏省

省高院

再审

2017)苏民 申1542

二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再审认为免责条款加粗加黑,投保人签字确认收到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符合免赔情形,驳回再审。

不赔

33

江苏省

宿迁中院

二审

2019)13民终1607

一审认为经营性货物运物运输驾驶员,除具备驾驶资格外,还应当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考试合格,,无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并非排除被保险人权利,加重其负担的免责条款,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外加盖公章,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不赔

34

江苏省

南通中院

二审

2019)06民终104

一审认为格式条款中关于无相关营运证书即可免除保险人商业险赔偿责任的规定,系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营运证只是行政部门规范运行业的一种资质认定,无证据证实无营运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在承保时未审查该车的营运资格,即将该车作为营运车辆予以承保,如果发生事故不予理赔,显失公平,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显著增加理赔风险,免责条款属于保险法十九条规定的无效条款,维持原判。

35

山东省

德州中院

二审

2019)14民终569

一审认为从业资格证是对驾驶员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不涉及对驾驶员驾驶能力的考核,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运输活动受到的是运输管理部门的处罚,驾驶证是对驾驶机动车人员能力的认知,获得驾驶证说明具。有驾驶资格,有无从业资格证与能否驾驶机动车并无必然联系,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驾驶车辆的资格,不能表明增加了危险程度,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36

山东省

泰安中院

二审

2018)09民终2789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了承运车辆的风险,有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条款中关于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未明确说明包括从业资格证,投保单及免责说明也无法证实其向投保人对此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根据合同法4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维持原判。

37

浙江省

宁波中院

二审

2018)02民终220

一审认为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存在多种解释,被保险人认为许可证书也可理解为驾驶证,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无驾驶证情形相冲突,且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上盖章,确认收到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驳回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不赔

38

浙江省

金华中院

二审

2018)07民终6402

一审认为行政法规定并没有对无从业资格证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设立禁止性规定,从业资格证是交管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与驾驶能力没有必然联系,未取得该资格证或资格证已过期不意味着失去驾驶的资格,或者丧失驾驶的能力,从业资格证过期不会显著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该条款免除了保险人义务加得投被保险人责任,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39

安徽省

合肥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5067

一审认为驾驶员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说明其已具备安全驾驶的技能,有无从业资格证不影响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技能,不是加重驾驶危险性的原因,从业资格证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违反导致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有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该免责条款免除保险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属于无效格式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40

福建省

福州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7788

一审认为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盖章确认,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二审认为根据合同法41条对格式条款有两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改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承担赔偿。

41

福建省

厦门中院

二审

2018)02民终1798

一审认为保险合同已生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在事故发生前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依据保险条款属于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形之一,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驳回诉讼请求。二审认为持有准驾 车型的驾驶证,表明具有驾驶员资格,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不能证明无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车辆运行风险,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不应理解为包含了从业资格证,撤销原判,改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42

江西省

九江中院

二审

2019)04民终604

一审认为只要驾驶人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准驾相符,具备上路行驶的资格,便是合法驾驶,无从业资格证不能显著增加危险程度和保险风险,条款笼统泛指必需的证件,未明确指明是从业资格证,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43

江西省

上饶中院

二审

2019)11民终705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二审认为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针对该种免责情形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故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维持原判。

44

河南省

郑州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12689

一审认为道交法及实施条例中不存在没有从业资格证禁止驾驶营运车辆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从业资格证并不反映驾驶能力,属于行政关系所调整,没有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没有从业资格证与本案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没有明确说明是哪些证书,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不等于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必然指向运输从业资格证,投保人声明盖章不能证明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及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45

湖北省

武汉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8832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没有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无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应当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商业险赔偿。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46

湖北省

武汉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8550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驾驶车辆的资格,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从业资格证是为了行业管理需要,违反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以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免责,有失公平,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作出对保险公司不利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47

湖南省

长沙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10679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没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未明确说明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是否包括从业资格证,无法证实保险人向投保人作出了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48

广西省

南宁中院

二审

2019)01民终2285

一审认为无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料增大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大了理赔风险,无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其他必备证书概念含义不清,只是笼统概括性描述,未明确要求取得何种证书或必备证书,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属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49

广西省

柳州中院

二审

2019)02民终622

一审认为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上盖章确认保险人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依据条款约定,保险人不负赔偿,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不赔

50

广西省

桂林中院

二审

2019)03民终1365

一审认为所谓必备证明,没有明确指明为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从业资格证过期,未超出继续教育的周期,不能认定为无从业资格证,维持原判。

51

海南省

海口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3015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也未有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证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该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加重了投被保险人的责任,应当认定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只有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条款事由时,才能减轻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保险公司以该规定免除说明义务不能成立,维持原判。

52

重庆市

重庆五中院

二审

2019)05民终461

一审认为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范畴,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驾驶车辆的能力和资格,无从业资格证不必然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包括从业资格证,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经过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据此,从业资格证应当认定为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要求的必备证书,免责条款加黑加粗且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

不赔

53

重庆市

重庆五中院

二审

2018)05民终6220

一审认为事故发生并非因不具备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无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危险程度,也未证明无从业资格证系其商业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事由,也未证明对该免赔事项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投保单上仅有投保人签章,无落款时间,不足以认定保险公司就该免责事项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54

重庆市

重庆高院

再审

2018)渝民申3045

一审二审认为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下方盖章,认为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再审认为营业性机动车驾驶员除应当取得驾驶证外,还应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保险公司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驳回再审申请。

不赔

55

四川省

成都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10050

一审认为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无从业资格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能够约束合同的双方,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不赔

56

四川省

乐山中院

二审

2019)11民终533

一审认为取得从业资格证方能从事道路运输活动,系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不属于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规定,不属于免责事项指向的对象,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将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作为免责事由之一,投保人在相关文件上盖章仍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就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该免责条款内容过于笼统,具体需要哪些许可证、必备证书并未约定清楚详细,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取得从业资格证系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规定,系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法规,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不是司法解释(二)第十条 指向的免责事由,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57

云南省

大理中院

二审

2018)29民终921

一审认为有无从业资格证与发生交通事故无必然联系,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含义不清,没有明确具体名称,不能推定其包含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该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根据保险法19条规定属无效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58

云南省

昆明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5686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了驾驶车辆的资格,无证据证实无从业资格显著增加了危险程度,该条款系免除保险人义务加重投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59

贵州省

贵阳中院

二审

2017)01民终5454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免责理由不充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二审认为已取得驾驶资格,属于保险赔偿责任,法院可以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分项和不分责的原则进行处理。维持原判。

60

西藏

拉萨中院

二审

2018)01民终87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其驾驶车辆的资格,无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即可免除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61

陕西省

榆林中院

二审

2019)08民终1519

一审认为取得了准驾资格,驾驶行为合法有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影响具有合法驾驶资格,无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会显著增加营运风险,维持原判。

62

甘肃省

平凉中院

二审

2018)08民终553

一审认为格式行款产生争议依据合同法41条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免责条款加重了投被保险人责任,根据保险法19条规定,该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维持原判。 

63

宁夏

石嘴山中院

二审

2019)02民终266

一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也不能证明会显著增加运行危险,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内涵并不明确,不能认定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显著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从而增加理赔风险,维持原判。

64

新疆

哈密中院

二审

2019)22民终95

一审认为该免责条款属于免除己方责任义务,加重被保险人责任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享有的权利,该免责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条款,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二审认为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二、无从业资格证商业险是赔还是不赔,全国各地裁判标准并不统一,同一地区出现相反的判决

   收集的总共64份判决中,无从业资格证判赔的有51份判决,占80%比例,无从业资格证判不赔的有13份判决,占20%的比例。可以看出大部分地区关于无从业资格证问题,倾向于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出现不同结果的地区,集中在深圳市、惠州、梅州、北京市、黑龙江、江苏、浙江、广西、重庆、四川。

支持判赔的理由主要有:

1.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未明确约定具体是指何种证书,约定不明,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向投保人说明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具体包括从业资格证。

2.对格式条款理解产生分歧的,根据合同法41条规定,应作出对格式条款提供方不利的解释。

3.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无证据证明无从业资格证增加了车辆运行危险,无从业资格证与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存在因果关系,无从业资格证与事故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4.车辆在投保时显示使用性质为货车,按营业货车承保,但保险公司并未审查从业资格证,即同意该车辆在无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承保,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又以无从业资格证主张免赔,显失公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5.从业资格证属于行政管理范畴,无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失去驾驶准驾车型车辆的资格,不影响驾驶员驾驶车辆的技能。要求具有从业资格证是一项行政管理措施,违反该管理措施导致相应的行政法律后果,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

6.无从业资格证免赔,系免除保险人责任,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无效。

7.交警并未认定无从业资格证属于交通违法行为,无从业资格证并不属于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8.从业资格证是为了行业管理需要,违反行业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以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免责,有失公平。

9.只有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条款事由时,才能减轻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说明义务,《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保险公司以该规定免除说明义务不能成立。

支持判保险公司不赔的主要理由有:

1.投保人已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保险条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六项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2.驾驶员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是从事相应道路运输活动的必须条件,免责条款虽未直接明确指出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条款约定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已概括为驾驶人员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所应取得相应必备证书。

3.免责条款加粗加黑,投保人签字盖章确认收到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书,保险人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符合免赔条款约定的情形。

4.经营性货物运物运输驾驶员,除具备驾驶资格外,还应当对相关专业知识进行考试合格,无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并非排除被保险人权利,加重其负担的免责条款,不应当认定为无效条款,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能够认定保险公司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5.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是指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存在多种解释,被保险人认为许可证书也可理解为驾驶证,与免责条款中约定的无驾驶证情形相冲突,且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上盖章,确认收到条款及免责事项说明,确认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内容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6.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必须经过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才能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据此,从业资格证应当认定为对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人员要求的必备证书,免责条款加黑加粗且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应认定保险公司已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赔偿。

7.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无从业资格证违反了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投保人在投保人声明处加盖公章,能够证明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义务,免责条款有效,能够约束合同的双方,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三、无从业资格证裁判标准趋待统一

   可以看到,法院判赔的说理意见很合法合理,法院判不赔的说理意见也很合法合理,同一个事实,引用相同的法律,却得出不同的结果。认定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标准存在意见不统一,不同的理解,得出不同的结果。特别是某一地区出现相反的判决,更难以适从。针对这一保险合同纠纷问题,期待出现统一的规定。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1]作者 胡廷梅 深圳大学保险法硕士研究生,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保衡保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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