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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人身保险受益权转让法律问题浅析

123发布时间:2019年9月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受益权,受益权转让,保险利益。身份关系,请求权

人身保险受益权转让法律问题浅析

                               

                                 胡廷梅[1]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人身保险受益权因为保险合同的特殊性质,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殊属性,兼具有财产属性和身份属性的权益。受益权是否可以转让呢?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转让,认为受益权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转化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债权可以转让。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可以转让,认为受益权与保险利益、身份关系密切联系,具有人身属性,不可转让。受益权转让会产生哪些法律问题呢,会有什么样的后果呢,法院到底支不支持受益权转让呢,笔者带着这些疑惑对此问题进行了初步研究,与大家共同探讨。

  关键词:受益权;受益权转让;保险利益;身份关系;请求权

  一、受益权是什么

(一)受益权的涵义

传统的受益权是指当被保险人死亡的事故发生后,依据合同约定有权申请保险理赔并获得保险金的权利,传统的受益权大多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保险金支付要件。现代的受益权在传统受益权的基础上增加了生存受益权,即当未出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因被保险人生存产生的生存受益权,如生存年金给付请求权。在目前的保险理论上,人们更多的是使用传统保险受益权的概念。而传统受益权的观点远远不能满足现代保险业的高速发展,现代受益权既包含身故受益,也包含生存受益,更多的满足了消费者的需求,更符合受益权的内涵。被保险人有权申请并获得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金、残疾金等保障利益。

(二)受益权的取得

享有受益权的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或者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共同指定取得,投保人不能单独指定受益人,必须经得被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合同无效,在实务中,受益人往往与被保险人存在亲属关系,享有保险利益。

投保时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合同一般将受益人默认为法定,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2]的规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依据《继承法》第十条[3]的规定,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目前,大部分的互联网保险,受益人自动默认为法定。法定受益人是不确定的一群人,指定是确定的一部分人,在领取保险金时,法定需要提供更多的资料,受到保险法和继承法的双重制约。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员工投保人身保险的,受益人不得指定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即用人单位不得为员工的受益人。

   二、受益权是否可以转让

(一)受益权不得转让说

受益权是由受益人享有,而受益人又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受益权的内容主要为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即为一种债权请求权,如果债权具有人身专属成份,则不具有可转让性。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规定,专属债权不可转让。又,《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5]规定,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专属债权。在受益人设定为法定的情况下,受益权为基于继承关系产生的一种债权请求权,同时具有继承关系和人身伤害赔偿双重的专属关系,保险金请求权不得转让。

从合同法关于专属债权的解释可以看出,人寿保险金请求权是属于专属债权,不可转让。人身意外险是指在遭受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意外险保险金。合同法司法解释关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也包含了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获得的意外险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即人寿险和人身意外险所产生的保险金赔偿请求权均属于专属债权。

(二)受益权可转让说

主张受益权可以转让的,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持可转让说的认为,保险金请求权属于合同债权,受益人作为债权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转让。

三、受益权转让引发的争议

(一)争议集中于团体意外险

从收集到的案例显示,产生受益权转让的保险合同纠纷中,主要集中于团体意外险。单位为员工投保,发生意外身故,单位赔偿员工家属后,取得受益权转让手续,以单位名义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单位不是受益人,不享有受益权为由,主张单位的诉讼主体资格不符,无权主张保险金请求权。

(二)团体意外险是保障谁的权利

团体意外险实质上是公司给员工的一种福利,团体意外险的保费较低,保险金较高。有的公司规避社保交缴费义务,不给员工购买社保,而是购买一份团体意外险替代社保。一旦员工发生意外身故,公司与员工家属协商达成赔偿金额,先行赔付,取得员工家属的权益转让手续后,公司再以受益人身份向保险公司主张支付保险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购买社保。社保是强制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社保是法定义务。正常情况,公司要为员工购买社保,因为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再就业补助金是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要向员工支付的赔偿金。这就使得公司不仅要购买社保,还要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团险意外险来转移风险。

但有的公司为了减少用工成本,不购买社保,仅购买团体意外险。一旦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赔偿应由公司来承担,公司向员工家属支付的赔偿金系其法定的赔偿责任。公司与员工之间的赔偿协商中,公司一般是占据优势,员工家属甚至不知道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公司同意赔偿的同时也要求员工家属签订团体意外险的权益转让。团体意外险原本是保障员工的意外风险,而实际上变成了保障公司的利益。

(三)以案说法

1.案情简要:源源煤炭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社保,而是购买了一份团体意外险,保额为80万元。员工张某在工作中因工死亡,源源煤炭公司与家属签订了赔偿协议,向家属支付80万元赔偿金,家属将意外险受益权转让给源源煤炭公司。后源源煤炭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被拒起诉到法院。

2.争议问题:公司赔偿80万后是否取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2018年的工亡赔偿标准,仅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两项就将近80万元。公司未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公司支付的80万元赔偿款,是其依法应承担的法定的工伤赔偿责任。

3.转让性质:公司以其履行了法定工伤赔偿责任为由,主张团体意外险受益权已由家属转让给公司,取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但是公司承担了其法定的工伤赔偿责任,并不能改变保险合同约定以及保险法规定的受益人资格,并不能享有受益人享有的专属人身权利。即使该受益权可以转让,但权益转让需要有相应的对价,公司支付80万元是工伤赔偿责任,如果要取得意外险80万元保险金请求权,则公司应另外再支付家属80万元,才取得相应的对价,如果仅支付80万元就免除了工伤赔偿责任,同时取得意外险保险金权益,对员工家属的利益是一种损害。

四、有条件的受益权转让

1.权利人的明确。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均为法定,即按照继承法规定的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法定受益人。受益人的确定应以公证的继承权公证书为准。受益人将保险受益权转让给公司的协议应由全体受益人签字确认。有的受益权转让仅有部分受益人签字,往往会引发权益转让的效力问题。

2.要有相应对价。权益转让即债权转让,应有相应对价。以前述案例,支付80万元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对价呢?公司以80万元既是工伤赔偿的对价,也是意外险赔偿的对价,一笔赔款取得工伤待遇和意外险保险金两种保险权益的对价,显然是不合法不合理的。如果公司支付了160万元,则支付了相应对价,取得意外险保险金请求权是合法合理的。

3.要履行通知义务。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受益人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用人单位的,应当向保险公司履行通知义务,未通知的,债权转让结果对债务人保险公司无效。

五、风险提示

1.用人单位不应以意外险替代社保。社保属于强制险,不得规避。但社保未赔足部分,用人单位可以购买商业保险转移风险。

2.社保+雇主责任险,是用人单位风险保障系数最高的。社保未赔足部分可以通过雇主责任险获得赔偿,而雇主责任险的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对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即为保险责任,风险转移。

3.社保+团体意外险,是用人单位风险保障系数较高的。社保未赔足部分,可以与家属协商用团体意外险保险金补偿,团体意外险的受益人并非用人单位,理赔时应以法定受益人名义申请,如果以用人单位名义申请理赔,往往会遭遇保险公司的拒赔,最终需要经过漫长的诉讼解决。

4.不购买社保,而仅购买团体意外险的,用人单位风险保障系数较低。意外险保障的是员工个人的人身风险,法定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主张保险金赔偿,同时也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员工的工伤待遇赔偿。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1]作者 胡廷梅 深圳大学保险法硕士研究生,深圳市律师协会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保衡保险律师团队负责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2]《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一)受益人约定为“法定”或者“法定继承人”的,以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3]《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4]《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5]《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合同法第七十三那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保险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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