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责任险法院判决不支持保险公司扣除增值税额
胡廷梅律师
关 键 词:物流责任险,货损理赔,扣除增值税额,扣除利润额,
争议问题:物流责任险货损理赔中,保险公司一般要扣除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金,是否合法?损失核定扣除利润额是否合法?损失核定按照成本定损是否合法合理?
案件名称:物流公司诉太平洋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中院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不支持保险公司扣除增值税额,不支持保险公司扣除利润额,不支持保险公司按成本核定损失;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
某物流公司向太平洋保险投保物流责任险,发生货损后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核定损失时,扣除增值税金,扣除利润,按成本核算,后再要求打折赔付。物流公司不同意保险公司的核损方式,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按照公估公司定损金额扣减免赔额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不支持保险公司提出的扣除增值税、利润等,二审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1.原告物流公司观点:受损货物有销售合同、增值税发票证明货物的价值,保险公司也委托公估公司进行了定损,增值税额为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利润额同样为货物的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主张扣减税金和利润没有法律依据,应按照货物实际价值扣除免赔额支付赔偿金。
2.被告保险公司观点:销售合同的价格为含税价,包括了销项税及利润,货物的实际损失应按照成本价核定,货物的损失不导致增值税损失,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增值税部分赔偿责任。
裁判观点:
1.一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委托的公估报告确认价值为414561。50元,保险公司在此基础上扣除增值税及估算利润的做法,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2.二审法院认为,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中建材公司向华为公司采购设备,如果该批货物未丢失,则华为公司向中建材公司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中建材再向南京云销售并开具增值税发票,南京云为该批货物的使用方可将该增值税发票用于抵扣,南京云实际入帐的金额为扣除了增值税额后的货款金额。但由于该批货物丢失,南京云不能产生进项抵扣,因此丢失货物的实际成本就是购销合同附件报价清单所载丢失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公估报告在实际损失金额基础上扣除增值税和销售毛利率估算的利润计得成本金额,该计算方法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例评析:
货物的价值包含增值税额,损失金额是以货物实际价值为依据,保险公司在理赔时通常会扣除增值税额,这种做法实际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 货物的价值由原材料价值、生产价值、税金等各项成本组成,如果说按成本定损,哪些项目算是成本,本身很难说清,销售合同价格和发票价格一般认定为货物的价值。
2.保险公司认为增值税可以抵扣,如果发票里含了17%的增值税额,那么可以抵扣回17%的增值税额,那么这17%就不应获得重复赔偿。事实上能抵扣的税金并没有这么多,受损货物的税金因不能正常再行销售也无法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保险公司主张扣除利润以成本核定,但利润如何确定,估算的毛利润并非利润,而事实上商品的利润也会转化为再生产的成本,故以市场销售价格核定货物的实际损失金额较为合理。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