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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被新冠感染后与保险的那些事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被新冠感染后与保险的那些事

胡廷梅

引 言

新冠病毒自2020年初以来,抗疫一直未消停过,受香港疫情影响,深圳抗疫也变得严峻,从目前形势看,新冠很难完全消灭,未来可能与人类长期共存,被新冠感染后,如何进行保险理赔?是在意外险下理赔,还是在重疾险下理赔?购买保险时是否要对曾被感染的经历进行如实告知,如未告知,是否会遭受保险拒赔?

关键词:新冠患者新冠感染保险理赔意外险重疾险如实告知

一、新冠病毒感染事故是在意外险下理赔还是在重疾险下理赔

(一)被新冠病毒感染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理赔

如果不幸感染新冠病毒,看似符合意外险外来的、非本意的特征,但不符合突发的、非疾病的特征。即使感染了病毒并不导致突然的死亡或伤残,而导致死亡的原因有两种,一种是病毒引发基础病情加重导致死亡,另一种是病毒本身对身体损害加重导致死亡,死亡的原因都离不开疾病,在重大疾病保险包括身故责任前提下,因新冠感染导致死亡的属于重疾险下因疾病身故赔偿范围。

(二)被新冠病毒感染致重症是否属于重疾赔付范围

重疾险的标准和保障范围,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有不同的约定,被新冠感染致重症,根据患者不同的症状,达到保险条款约定的重疾标准,则属于重疾险赔偿责任。目前有些产品将新冠列入重疾保险保障范围,或增加了新冠扩展条款,但绝大部分产品未列入,未列入重疾保障范围的保险产品,只有深度昏迷(包括昏迷分级评分与持续使用呼吸机时间)、肾衰竭时才属于重疾赔付范围。

新冠病毒感染后的医疗费用如何理赔

医疗费用属于医疗保险保障范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已经被列入国家法定传染病疾病目录,目前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一般由国家社保支付。同时,一般医疗保险条款均将“细菌或病毒感染”列入责任免除范围,且将护理费、营养费等均做特殊限定。医疗保险属于补偿型保险,在已经由其他社保机构等承担或报销的,不得再重复申请保险理赔,即使购买了医疗保险,也难以获得额外赔付。

在新冠治疗出院后,因后遗症状治疗产生的医疗费如何理赔?首先,在社保范围内报销的费用无需理赔,超出社保或者没有社保的部分可在商业险理赔,新冠病毒感染不属于意外事故,因此不能在意外险附加的医疗险下理赔,可以在重疾险附加的医疗险下理赔,或者在单独医疗主险下理赔。

既然新冠涉及重病险需警防遭受互联网、APP短期重疾险拒赔和拒保

传统重疾险的期限一般都是10年、20年的长期险,随着网络的发展,互联网、APP上各种短期重疾险产品越来越多,价格相较于长期重疾险更为便宜,使广大消费者更为接受,保单销量也逐年增长。

电子互联网短期重疾险需要警防最大的一个坑,所有的短期重疾险保险期间都只有一年,一年保险期限到期后,如果续保,就会重新生成一个新的保单,在第一次投保时,一定要记住,勾选自动续保,到期后会自动从预留授权的银行帐户扣取保费。现在因保险监管加强,有的取消了自动扣费功能,但在保险期满后会自动收到保险公司发送的短信通知续保,短信通知里有续保链接,按照链接指引填写勾选提交续保。

被新冠感染或者新冠后遗症等引发疾病症状的,从轻症到重症,可能会有一段时间的发展过程,大部分的重疾不是短时间形成的,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发现了症状,自己认为很严重,但还不确定是否达到重疾标准的情况,建议先过了续保期再申请保险理赔。以避免未达到重疾标准,保险公司通过你报案、理赔的信息,知道了你身体状况的危险程度增加,当你想继续投保,保险公司在审核续保时就会拒绝承保了。身体状况的危险程度增加了,不仅有不能续保的风险,而且任何一家保险公司也不会承保了。

有的保险公司的短期重疾险有附加保证续保条款,在投保时一定要对自己所投险种,以及保险条款进行比较、仔细阅读,选择更适合自己需求,更保障自身利益的保险产品。

被新冠感染后购买保险是否需要如实告知被感染的情况

被新冠感染的人群是否容易引发重病还无从定论,经过新冠事件,很多人可能想到给自己、家人购买保险,在购买保险时,是否应对曾经的感染经历、症状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呢?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就是投保时,有一份健康告知,健康告知罗列了详细的、概括的所有病疾和症状,投保时一定注意阅读。

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健康询问,可能不会有明确的针对是否被感染过新冠病毒进行询问,但与新冠有关的健康询问,包括检查异常,住院治疗、手术等情形,也包括呼吸系统疾病方面的询问,因新冠产生的检查异常、住院、手术等均属于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

就目前了解的信息,被新冠病毒感染也属于投保人如实告的范围和内容。投保人如实告知后,是否会影响到保费增加或拒绝承保的风险,还要看各家保险公司的具体情况。

被新冠感染后未告知的后果

(一)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提高保费或同意承保:《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二)保险公司的解除权:《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新冠感染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超过二年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故意不告知的保险公司不赔偿,不退保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重大过失未告知的保险公司不赔偿,应当退保费:《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款,“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在实际理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因很难区分是故意还是重大过失,一般都作故意对待,不退保费处理,也有的保险公司作退保处理。

(五)明知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并承担赔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六款,“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六)未如实告知的,先解除合同,再拒赔:《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存在未如实告知情形的,保险公司未解除保险合同,直接拒赔的法院不予支持。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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