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保险律师胡廷梅-物流责任险没有立案未破案证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物流责任险没有立案未破案证明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胡廷梅律师


货物在运输途中被盗,一般很难立案,是运输业普遍头痛的事,运输车辆是流动的,盗窃行为因为发行在货运车上,侵权行为地也随之成为流动的,发现被盗的地方有时并非盗窃行为地,盗窃行为地有时跨越了几个派出所辖区,这就出现了报警容易立案难的局面,不立案也无所谓的未破案证明,有时经过多方沟通警方会出具被盗的证明,但此证明非立案证明。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没有立案证明和未破案证明拒赔,是否成立呢,是否属于保险赔偿责任呢? 

案情简介:某物流公司投保物流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盗窃事故保险理赔时需要提供警方的立案证明和未破案证明,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盗窃事故,警方出具了报警回执,保险公司以缺少立案证明和未破案证明未予赔付,后经与警方沟通,出具了立案决定书,保险公司仍以缺少未破案证明为由拒绝赔偿,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保险公司在最高限额10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支付利息损失。

案例评析:

一、涉案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1.物流公司投保了物流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保险期间为20173月26日至20183月25日,盗窃、抢劫事故的每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在经营物流业务过程中发生的货物被盗损失属于保险赔偿责任。 

2.20183月13日,物流公司接受本案第三人托运人的委托,委派司机驾驶豫P6H715号车承运浪潮电子公司的214件浪潮服务器自深圳运往郑州。在途径京珠高速公路耒阳市大市服务区加油时发现车上货物被盗后及时向耒阳市公安局报警。经清查发现,丢失浪潮服务器共计51件。

3.本案货物被盗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且发生在保险公司承保物流责任险的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二、本案的货物损失金额明确,物流公司作为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向托运人支付涉案货损保险赔偿金。

1.物流公司提交的涉案服务器其中一方购货方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据12“浪潮电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涉案丢失的26件服务器型号为SSA5124P0099服务器每件单价为39630元,丢失26件的总损失为1030380元。与证据14《浪潮损失服务器清单》显示的损失数量及金额一致。

2.另一购货方为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由于涉及商业机密和国家机密未能提供相应的合同和发票,浪潮电子信息公司向托运人出具了《关于服务器价格数量的说明》并提交了相应的《浪潮损失服务器清单》证明货物的损失。

3.证据14《浪潮损失服务器清单》本案丢失的浪潮服务器共计51件。其中商品编码为SSA5124P0099丢失26件,每件单价为39630元,总价为1030380元;商品编码为SNF5274PR40T丢失1件单间为51200元;商品编码为SNF5274PR40U丢失15件单价为51100元总价为766500元;商品编码为SNF5274PR4NE丢失1件单价53200元,商品编码为SNF51740R04Y丢失2件,单价为30300元总价为60600元,商品编码为SNF51740R050丢失6件,每件单价为32400元总价为194400元。本案浪潮服务器丢失造成的损失总计为2156280元,损失金额明确。

4.因涉案货物被盗未能将运输货物全部安全运输至目的地配送给购货方,第三人按照行业的惯例与浪潮电子信息公司签订了《浪潮产品订货单》,按照丢失货物的相同型号、价格和数量重新订购服务器运送至两购货方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及国家计算机信息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中心,根据提交的证据16“上海浦东银行电子回单”证明托运人实际向浪潮电子信息公司赔偿了本案的货物损失2156280元。

5.本案的货物损失发生在物流公司运输货物过程中,未尽安全义务应当向第三人承担货损赔偿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物流公司有权请求保险公司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涉案货损的保险金。因此,本案经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应当直接将附加盗窃物流责任险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支付给第三人。

三、本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一直拖延拒不赔偿,造成了资金占用的扩大损失,应承担拖延支付利息。

1.涉案事故发生于2018年3月14日,并于事故当日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保险索赔,于2018年5月24日再次书面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索赔,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实,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公司一直拖延未做出核定违反法律规定。

2.《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该损失包括拖延支付保险金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3.涉案损失2156280元远远超过了保险金限额100万元,故保险公司应在2018年4月15日前支付100万元保险金,而保险公司拖延支付至今将近三年,对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来说,严重的影响了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保险公司属于恶意拖延支付保险金。

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作为债务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外,还应当支付利息损失。

5.保险公司一直拖延拒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支付赔偿金义务给被保险扩大了损失,保险人有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50%的标准支付利息损失。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66229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