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保险律师胡廷梅-员工在工作后摔倒死亡法院判决雇主责任险赔偿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雇主责任险,自身疾病

员工在工作后摔倒死亡法院判决雇主责任险赔偿

胡廷梅律师


关键词:雇主责任险,自身疾病

争议问题:员工在工作中或者工作后突然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是自身疾病原因,还是工作原因导致,是否属于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

案件名称:物流公司诉渤海财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中院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二审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某物流公司向渤海保险投保雇主责任险,一名搬运工在凌晨5点半左右工作完毕后突然摔倒,后抢救无效死亡,物流公司与家属协商赔偿30万,并先行赔付给家属,后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理赔,保险公司以死亡系员工自身疾病所致,不属于保险责任,以此拒赔,引发诉讼,一审法院认为属于保险责任,判决支付保险金,二审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1.原告物流公司观点:死亡员工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内摔倒造成损害结果,属于雇主责任险保障范围。即使员工本身存在一定的疾病但高强度的搬运工作,长时间熬夜工作,其工作强度、工作时间、工作环境与其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正常的工亡赔偿金至少在80万左右,原告与家属协商赔偿,已尽到最大的减损,原告所承担的责任在雇主责任险保险限额内。

2.保险公司观点:员工死亡的原因系自身疾病发病导致死亡,与工作无关,不属于保险责任。

    3.法院观点:法院认为第三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诊断系对员工当时身体状况的诊断,非死亡原因的定论,出院诊断无法得出员工系因自身疾病导致的病发,且从事发时连贯的监控录像可知,员工在晕倒前还在正常工作,并无身体不适。员工真正的死亡原因需通过尸检才能查证,但员工的尸体已被火化,已无法进行尸体解剖确定死因。因事发时员工的工作时间本为正常休息时间,无法排除存在外来因素导致员工脑干的脑内出血等症状继而产生死亡后果的可能,渤海财险深圳分公司以此为作为拒负保险责任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案例评析:

一、员工系雇主责任险保障名单之中,在工作中发生意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当对承担赔偿责任。

1.物流公司购买的雇主责任保险,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期间为2018年1119日起至2019年1118日止,其中雇主责任险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600000元,医疗赔偿限额100000元

2.员工于2019年9月24日入职,担任搬运工一职,2019年9月29日,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将该名员工记载为被保障人员名单之中。2019年10月15日该名员工在工作时意外摔倒,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物流公司与家属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家属265000元,并支付了医疗费41798.55元,共计306798.55元。

3.根据案涉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显示“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有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员工在工作的过程中不慎摔倒后死亡,符合本案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公司主张属于保险免责条款第五条第一款情形,对本案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第五条“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记忆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该条款系保险公司提供的免除其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对于该条款应当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但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其明确说明义务,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2.此外员工系因脑干出血导致的死亡,并非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在事发时员工所从事的是搬运重物的工作,极有可能员工系在搬运过程中被货物碰撞到头部或摔倒时撞击到头部导致脑干出血。并且根据员工的住院记录诊断,并未诊断出与死亡有直接关联性的疾病.保险公司主张员工系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亡以达到免除自身责任的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员工系因自身的某种疾病直接导致的死亡。但保险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员工系因何种疾病导致的死亡。

3.虽然住院记录诊断出员工患有高血压,但是出院记录显示血压测量,员工入院时血压为150/75mmHg、出院时血压为121/74mmHg。根据百度百科显示“高血压是指以体循环动脉血压(收缩压和/或舒张压)增高为主要特征(收缩压≥140毫米汞柱,舒张压≥90毫米汞柱)轻度高血压收缩压为140~159mmHg、舒张压为90~99mmHg。”员工入院时所测量的高血压收缩压为150mmHg,舒张压为75mmHg,仅是轻度高血压的表现。与本案的死亡结果不具有关联性。并且根据百度百科显示“由于血压有波动性,且情绪激动、体力活动时会引起一时性的血压升高,因此应至少2次在非同日静息状态下测得血压升高时方可诊断高血压,而血压值应以连续测量3次的平均值计。”员工出院血压检测数值正常,因此无法根据入院时单独一次的血压测量就确认员工患有高血压。因此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案承担赔偿责任。

三、物流公司已向家属进行了赔偿,且赔偿金额在合法范围内,保险公司应当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及利息。

1.事故发生后,物流公司与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补偿家属265000元,并支付了医疗费41798.55元,共计支付306798.55元。该赔偿协议协商的金额远低于依照正常标准计算的死亡赔偿金。物流公司所协商的赔偿金额合理合法,保险公司应当对本案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故还应当支付利息损失。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66229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