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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如何抗辩车险中的欺诈行为

123发布时间:2022年3月1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如何抗辩车险中的欺诈行为

胡廷梅律师


关键词:机动车损失险,避让,发动机进水,全损,欺诈

争议问题:车辆因避让开进河里,发动机进水全损,如何确认是正常的交通事故,还是存在故意的欺诈行为?如何对欺诈进行举证、抗辩? 

案件名称:李某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吴川人民法院,湛江中院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二审裁定发回重审;重一审判决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简介:

李某购买一辆二手豪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某日因避让摩托车开进河里,发动机进水,推定全损,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损险90万元。一审查明该车为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的残值车,李某对购买来源和购买金额不能提供准确的证据,就避让这一事实交警查无证据,且该车频繁发生多次交通事故。一审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二审查明车辆的第一索赔权益人另有其人,认为遗漏了诉讼主体,发回重审。重一审对车速进行鉴定,驾驶员所述车速与落水位置及受损状况不符,驳回李某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对抗车险中欺诈行为是非常艰难的,本案事故发生于2017年,2018年开始诉讼,到2021年底收到重二审判决,诉讼历时整整四年,本文仅对案件进行简要评析,详细的梳理后续整理。


一、对诉讼不体的抗辩,原告是否具有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

 类似的二手豪车一般都有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记录,有的是向银行,有的是向民间借贷机构,这样保险单上的索赔权益人,或者是第一索赔权利人会记载为提供贷款机构的名称,而非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损失后,保单被保险人并非索赔权益人,其以原告名义提起诉讼,主张车辆损失赔偿,可以审查其是否取得索赔权益人的权益转让,是否具有保险权益人的资格。

    本案中车辆的索赔权益人为联合利信贷款公司,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时,重一审法院主动追加了联合利信贷款公司为共同原告,在程序上作了调整。

二、对车辆本身的价值进行抗辩

查明车辆价值需要多方收集资料。首先查明车辆内档资料,看车辆最初购买价格、登记价格、转让价格;其次查车辆往年保险信息,是否有出险记录,赔付记录;再次查车辆在网页上公开的信息,是否有涉诉案件,是否有重大事故的新闻。

本案中的车辆经几番查询后,发现是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后,推定全损的残值车再流入市场,由原告购买后,向保险公司以新车购买价格的金额进行投保。

三、对事故本身的真实性进行抗辩

需要对事实的疑点进行分析,比如车速,刮擦痕迹,落水位置,撞击部位,受损部位,受损程度等进行比较分析。更重要的是对专门性问题提出鉴定。

本案中在重审中,提出了车速等相关鉴定,鉴定分析意见也证明了驾驶员陈述的不真实。

四、对车辆使用情况进行抗辩

本案中的车辆频繁更换驾驶人,车主李某笔录称车辆由他自己使用,而实际上由不同的人驾驶,且频繁发生交通事故。

五、对车辆驾驶人进行抗辩

本案中驾驶过涉案车辆的人员,经过反欺诈平台的大数据调查,也驾驶过其他二手车辆多次发生交通事故。

 

作者:胡廷梅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擅长保险理赔、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追偿、物流企业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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