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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保险代位求偿权与免赔额请求权冲突下的探讨

123发布时间:2014年9月16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求偿权

胡廷梅

     《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了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一款规定的是保险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享有免赔部分请求权。在二者权利相冲突下如何解决呢

一、常见的冲突情形

在财产险或责任险中代位求偿权与免赔额请求权通常是并存的。发生冲突的情形一般是免赔额比较高的案件,免赔额越高,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部分就越高,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可能性越大;免赔额越小,被保险人的损失基本上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获得补偿,向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可能性就越小。

实际案件中容易引发冲突的情形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被保险人在未获得保险理赔之前因采取了诉前保全,必须在规定时间起诉,被保险人先行起诉到法院,后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获得保险赔偿金,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向法院申请追加诉讼当事人并加入到诉讼中,保险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获得保险赔偿的免赔部分请求权并存。

第二种情况是:在免赔额比较高的案件,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后向第三者追偿起诉到法院,被保险人就未获得保险赔偿金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起诉到法院,第三者申请合并审理,二者同时并存,如果第三者未申请合并审理,各自判决,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也会出现二者并存。

    二、在二者冲突下,是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还是被保险人的免赔请求权优先

 

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基于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被保险人的权益是第一位的,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能影响被保险人的权益行使,那么首先应当满足被保险人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被保险人的免赔请求权应优先。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保险人的大部分损失已经由保险赔偿金弥补,被保险人未获得赔偿的免赔部分只是小部分损失,已经赔付大部分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理应优先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先优。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的免赔请求权同时并存时按请求金额比例获得赔偿。

    三、实际案件中的处理方式

[简要案情]:某物流公司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货物损毁,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将对方车辆扣押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某物流公司起诉到法院。后经过保险公司核定损失金额约60万,免赔率20%免赔部分约10万,保险公司赔付后申请加入到诉讼中。而对方车的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只有10万。车主及司机均无法找到。

案件焦点集中在10万元三者险保险金额如何分配如果全部判决给被保险人,保险人将不能获得赔偿,如果全部判决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也不能获得赔偿。各方争议很大,经过调解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案件以调解结案。

笔者心得:在权益冲突的案件中,以调解结案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律师在调解中的作用是很大的,律师应发挥最大的能动力去促成调解达成,平衡利益,定分止争,应是我们的目的。笔者以此抛砖引玉,希望大家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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