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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物流公司被代位追偿后索赔不能引发的时效探讨

123发布时间:2015年4月28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物流公司 ,代位追偿,物流责任险索赔

物流公司被代位追偿后索赔不能引发的时效探讨


胡廷梅


一、简要案情:


L物流公司被美亚保险公司追偿,后向太平洋保险公司进行物流责任险索赔,太平洋保险公司以索赔已过2年时效拒赔。保险事故发生于2012年9月,美亚保险公司于2013年2月赔付货运险被保险人,并于2015年1月起诉到法院向承运人进行代位追偿。


二、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权时效延长获得更好保护


最高院《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关于保险公司行使保险代位追偿的诉讼时效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在司法解释二之前保险公司代位追偿的诉讼时效都以事故发生之日起算,而事故发生之日与支付保险金之日往往存在一段时间差。司法解释二明确了保险代位追偿的诉讼时效,很大程度上延长了保险公司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更好的保护了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三、追偿时效延长对索赔时效的影响


保险索赔的时效是2年,货运险索赔时效2年,物流责任险索赔时效同样是2年,两个险种的区别是巨大的,货运险属于财产险,物流责任险属于责任险,运输一批货物,托运人会对货物投保货运险,承运人会购买物流责任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货损,托运人向投保货运险的保险公司进行保险索赔,货运险索赔不存在超过2年时效的问题,索赔申请都能在2年内提交。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在物流责任险上,物流责任险的索赔前提是对第三人已经承担了赔偿责任,而物流公司往往是不知道货运险的保险公司是否要追偿,更不知道何时追偿过来,如案例中所述,2012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2013年赔付,2015年追偿过来,代位追偿权还在诉讼时效期内,而物流责任险的索赔时效早已过2年。在货运险保险公司追偿之前,物流公司对损失大小是未知的,并且也没有实际赔付第三人,根本不可能在2年索赔时效快到期之前向物流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提前申请索赔,而在被代位追偿之后,又超过了2年的索赔时效,从而丧失了索赔权利。


四、物流责任险的索赔时效应相应的延长


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延长了,相应的物流责任险的索赔时效也应当延长,这一点应引起重视。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不管是基于货运险还是物流责任险的赔付,都是需要经过一个保险理赔程序,理赔程序之后转入追偿程序,如果一个保险事故重大复杂,从查勘评估核损到赔付就用了2年时间,再进行追偿,这就会影响到被追偿人的保险索赔权利,或者有些保险公司不及时进行追偿,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追偿,但被追偿的物流公司索赔时效已过,也会影响到被追偿人的索赔权利。被保险公司追偿的一般都是物流公司,主要是物流责任险的索赔权利受损。基于被追偿的可能性不确定,而物流责任险的索赔前提是物流公司支付了赔偿款,这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取得代位权类似,即物流公司支付了货损赔偿款则取得保险索赔权,那么物流责任险的索赔时效也可参照代位追偿权的时效,即物流公司实际赔付权利人之日起算。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是以实际赔付之日起算,物流公司的索赔时效和诉讼时效同样以实际赔付之日起算,这样统一协调,公平合理。如果只延长保险公司的诉讼时效,不延长物流公司的诉讼时效,一部分的物流责任险就面临索赔不能,索赔权利就大大受到损害,对保险公司来说,他们的追偿时效受到保护,追偿权利是不会受到损害,另一方面物流责任险索赔时效已过,面临保险公司拒赔,对物流企业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五、物流公司的权利救济


首先,最好的办法当然是最高院的司法释加以规定完善,毕竟这一问题的出现也是因为最高院的保险司法解释二之后,实践已检验出司法解释二对被追偿人的保险索赔权利的保护是缺失的,司法解释二增加了对保险追偿人的诉讼时效规定,但却未对被追偿人的诉讼时效规定,这一问题仍需待解决。


其次,在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出来之前,物流企业对这一问题的风险防范仍应重视,对每一单出险事故,应及时处理,托运人自保货物出险应配有专人跟踪案件进展,及时掌握保险公司对托运人的赔付情况,如果托运人已获得保险赔付,在2年索赔时效届满前,不管保险公司是否有追偿过来都应提前提交索赔资料,以此保住索赔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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