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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最新深圳中院交通事故案件审判指引律师解读(一)

123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交通事故


胡廷梅


2014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


(2014年8月1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22次会议讨论通过)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其中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律师解读:交强险的第三者一般情况下是不包括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一般情况下被保险人同时是投保人,指引中解释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前者是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为一人,后者驾驶人一般情况下本身就是指本车人员。

机动车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律师解读:前款规定了第三者不包括投保人,本款是除外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被其允许的驾驶人致伤的,可以在交强险内获得赔偿,但前提是非本车上人员,即投保人被致害时不在本车上。


二、本车驾驶人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律师解读:本车驾驶人在本车上被撞击致伤的,不属于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责任。

本车人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导致伤亡的,该人员属于交强险的第三者,应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律师解读:这里的本车人员应包括车车驾驶员,即本车驾驶员下车后被本车撞击致伤的,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赔偿。这里解决了本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和乘客下车后被本车致伤,对身份认定的争议,在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之争中,明确了此种情况属于第三者。

本车人员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本车碾压导致伤亡的,该人员不属于交强险中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律师解读:此条有些争议,法院处理并不统一。本车人员被甩出后被本车碾压致伤的,有的法院认定为第三者,深圳中院的意见是不认定为第三者。比如在本车单方肇事中,本车上乘客被甩出,随后车辆发生侧翻将甩出的乘客压死,死者被认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一种观点认为是第三者,理由是乘客被甩出本车时空间发生了转移,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人员,再受到本车碾压致死符合第三者的范围。一种观点认为甩出的原因与被碾压的结果具有连续性,应认定为同一个连续性的行为引起的,乘客没有发生身份上的转变,即还是车上乘客身份。可以看出第一种观点是更利于保护受害人,认定为第三者可以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内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基本上可以从两险中获得补偿,如果认定为车上人员,只能在车上人员险赔偿,保险赔偿金可能不足以覆盖损失。在明确深圳中院的意见后,律师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就可以更好的把握。


三、同一交通事故有多名受害人的,多个赔偿权利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部分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其他赔偿权利人在该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另行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为该已另行起诉的其他赔偿权利人预留交强险的份额。

律师解读:多名受害人的交通事故,同时起诉的,交强险按比例确定各自的赔偿金额,这个在诉讼中比较好操作。部分起诉的,法院应为其他未起诉的预留交强险份额,这个比较难确定,预留多少,一般由法官自由裁量。比如在一死一伤的事故中,死亡的损失很容易确定,而伤者的损失要等到治疗结束定残后才能确定损失,这里也体现了对伤者的保护。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均承担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如有侵权车辆方身份不明确的,则不必追加该身份不明者。

律师解读:多人侵权的情况下,法院按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判决。连带责任一般是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按份责任一般是造成交通事故事机动车之间的责任承担方式。在侵权车辆身份不明,法院不追加该侵车辆方。在法院不追加不明侵权方的情况下,是否会按连带责任的方式判决已知的侵权车辆承担赔偿责任呢《侵权法》第十条规定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第十二条规定,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这里就明确了是按比较承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确定各方责任大小的依据,即交警可以划分责任的按各自比较承担赔偿责任,交警不能划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追加不明侵权车方,也就等于受害人放弃了部分权利主张,如果追加也会存在主体不明、无法送达等实际问题,深圳中院的处理方式是比较合理的。这里也警示当事人在事故中尽可以收集各方的主体资料明确侵权主体,避免主体不明带来的风险。


五、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如存在不承担事故责任的车辆方的,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坚持不起诉无责任事故车辆方的交强险承保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将交强险无责限额予以扣除。

律师解读:交强险扣除无责车承但的部分是保险条款约定的内容,法院这里明确支持保险条款的约定,无责车的交强险应由无车承担,受害人不起诉无责车的由无责车承担的交强险部分应扣除。这里就警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车的主体信息、保险信息都要注意收集。


六、道路交通事故中身份明确的侵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但留有遗产的,赔偿权利人可以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侵权人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在接受侵权人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侵权人死亡的,无继承人有遗产,可以由遗产最终所有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往往很难操作,比如摩托车与货车相撞各负同等责任,摩托车驾驶人死亡,摩托车上乘客受伤。乘客可以向货车主张赔偿但只能获得一半赔偿,还有一半可以向摩托车驾驶人主张赔偿,如果摩托车驾驶人无继承人,就面临无人向货车方主张一半赔偿的权利,乘客也不能直接代摩托车驾驶人向货车方主张权利。遗产的最终所有人如何确定是一个问题,即使确定了乘客方又如何向遗产最终所有人主张赔偿权利,在这种案件中乘客方要实现自己的权利还是有些难度。


七、道路交通事故中交通事故肇事人弃车逃逸,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并公告,无法找到交通肇事逃逸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受害人的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赔偿权利人以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列明的“**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解读:逃逸案件中,如果以“**车驾驶人”、“无名氏”为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是明,法院是不予受理。在这种案件中,最终无法找到逃逸人的,可能通过交警查询车动车的所有人以及机动车的投保信息,可以将能明确的车主或保险公司列为被告。


八、人民法院认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准确,书面征求作出事故认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上级部门的意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的函件之日起15天内未作出书面回复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律师解读:法院认为交警的事故认定不准确的,有权在审理中重新划分事故责任,但前提是事故责任存在不准确的情形,在事故责任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权利主张的一方应收集证据证明己方观点,让法院认为交警的认定书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形。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会认同交警的事故认定书,要想在法院改变责任认定,主张权利方还是要注重证据的收集。


九、被盗抢机动车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被盗抢证明,应当是被盗抢案件发生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

律师解读:机动车被盗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公安机关出具正式的立案证明。如果是被盗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那么所有人或实际支配人取得公安机的证明后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十、本市两级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需要确定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等标准时,均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

案件被发回重审的,赔偿权利人在举证期限内要求以重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广东省最新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律师解读:关于赔偿计算标准问题,如果起诉时是旧标准,而庭审时又发布了新标准,或在最后一庭审时发布了新标准,那么权利人可以主张按新标准赔偿。第一款中没有限定在举证期限内而是是法庭辩论终结时。在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权利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内主张按法庭辩论终结时的新标准计算赔偿,这里应注意举证期限的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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