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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律师胡廷梅--高坠死亡意外险获赔

123发布时间:2015年3月1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死亡保险

高坠死亡意外险获赔

胡廷梅

高坠死亡意外险索赔中,存在的最大争议是保险公司一般以自杀为由拒赔。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本文通过案例对此进行分析及探讨。

简要案情:

某公司为员工投保团体意外险,员工赵某被确诊为重疾,已治疗结束,回家休养中,赵某从单位宿舍楼梯间阳台坠楼死亡,警方证明为高坠死亡。赵某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意外险,保险公司以涉嫌自杀为由不予赔付,经过与保险公司协商沟通,最后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案件分析:

一、高坠死亡是否属于意外险责任范围

高坠死亡确切的说是一种结果,并不是死亡的具体原因,而高坠的原因一般有三种情况:其一是他杀,其二是自杀,其三是意外。警方在排除他杀情况下,一般会出具高坠死亡的证明。高坠死亡符合意外险的特征,突发的、外来的、非本意的,属于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是否成立

高坠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一般都会进行调查,是否有自杀倾向是调查的重点,像案例中赵某有确认为重疾情况更是列为重点嫌疑对象。但确诊为重疾并不能证明赵某有自杀倾向,更不能证明赵某就是自杀行为。警方的证明并没有把赵某的高坠定性为自杀案件,保险公司的猜疑并没有充分有力的证据证明,因此以自杀由拒赔显然是不成立的。

三、高坠案件中“本意”的举证责任

“非本意”是属于意外险责任,如果是“本意”,即自杀行为,是意外险排除责任。保险公司主张是本意行为,那么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如果高坠案件被警方确认为自杀,那么保险公司拒赔是成立的,如果警方未对案件进行具体的确认而是概括性的确认为高坠死亡,保险公司想要拒赔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是本意的自杀行为。实践中往往是很困难的,其一是不管保险公司动用什么样的关系其调查权还是有限的,其二是警方都未能查明具体原因保险公司更加难以推进,即便是保险公司掌握了充分证据也不能推翻警方的定性,而只能申请警方重新调查,或者向检察院提出申请起动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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