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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公路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2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损害赔偿责任

公路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胡廷梅

  [争议焦点]

  公路上造成的损害公路所有人、管理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担赔偿责任,是承担连赔偿责任还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路致损的几种情形]

  1、损坏、凹陷、断裂、残缺、设计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2、公路上路灯、树木、广告牌等构造物或附属物导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3、公路上堆放物或因堆放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4、公路上遗留物、无主物或因遗留物、无主物引发的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

  5、公路致损包括在国道、省道、市道、县道、高速公路等公共道路上的损害事故。

  [经典案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02期,王烈凤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人身损害赔偿案

  王烈凤之夫马学智下班后骑自行车回家,行至千阳县电力局门前的公路时,突遇大风把公路旁的护路树吹断.马学智躲避不及,被断树砸中头部,当即倒地昏迷,所骑自行车也被砸坏.马学智经抢救无效死亡.这段公路及路旁树木属千阳县公路管理段管辖。王烈凤起诉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判决千阳县公路管理段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千阳县公路管理段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以上诉人千阳县公路管理段对该段公路护路树负有直接的管理责任为由,驳回上诉,维护原判。

  通过本案判决,确立了下述原则:国有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因管理瑕疵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受委托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团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按照民法通则126条建筑物责任的规定按民事案件处理。

  二、副业公司诉高速公路管理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

  1997年11月20日,江苏省江宁县东山镇副业公司驾驶员孙某驾驶一辆红色桑塔纳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在禄口机场高速公路上,突然发现前方路中有障碍物,孙某避让不及撞上路东护栏,坐在后排的3人立即被抛出车外,造成一死三伤、车辆严重损坏的恶性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为意外事故。此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副业公司直接损失费17余万元,扣除车辆保险赔款后,实际赔偿14余万元。

  高速公路管理处不服一审判决,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向过往车辆收取通行费,同时应履行养护公路、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副业公司履行了交纳车辆通行费的义务,即享有使用高速公路并安全通行的权利。高速公路管理处与副业公司之间因副业公司向高速公路管理处交纳了车辆通行费而形成了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合同义务。因高速公路管理处对公路上出现的障碍物没有及时清除,未履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的义务,违反合同的约定,致副业公司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副业公司的损失,故作出了终审判决。

  通过本案判决确立了以下原则:在高速公路上的障碍物、遗失物、无主物等引发的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的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年福荣、周万华诉施金学、蚌埠市公路管理局人身损害赔偿案

  2004年8月9日,年福荣、周万华两原告之子年波无证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从唐集返回找郢乡,自西向东行至怀远县唐集镇翟陈村境内时,由于避让相向的货车,撞到被告施金学擅自堆放在该公路南侧(即右侧)的石子堆上,致使车辆失控倒地,造成年波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怀远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年波和被告施金学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赔偿问题两原告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被告蚌埠市公路管理局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70条的规定,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过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1)款和第16条的规定,应当对被告施金学的行为给两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施金学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合计80730.75元,被告蚌埠市公路局负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被告蚌埠市公路管理局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蚌埠市公路管理局申请撤回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蚌埠市公路管理局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通过本案判决确立了以下原则:公路上的堆放物,影响正常通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作为堆放物品的行为人应承担赔偿责任,作为公路的所有人、管理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案例讨论分析]

  一、公路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首先,有致害人的,或者是能明确致害人的,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公路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路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笔者赞同公路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公路所有人、管理人对公路负有合理、科学、安全的设计、修建责任,对公路负有养护、管理、完善设施等职责,公路所有人、管理人应保持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其次,在没有致害第三人的,或致害人不明确的,由公路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前所述的案例一。

  再次,公路所有人、管理人是承担合同违责任还是承担侵权损害责任根据具体案件具体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一般认为,在高速公司上发生的损害事故,受害人可以选择合同之诉,也可以选择侵权之诉。选择合同之诉的优势是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即不以被告有无过错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足之处在于人身赔偿项目里不能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选择侵权之诉的优势在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里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劣势在于被告承担过错责任,原告方对被告方是否存在过错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二、关于追偿问题

  第一种情况是,公路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具体的致害行为人进行追偿。

  第二种情况是,公路上的损害事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责任的公路所有人、管理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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