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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律师胡廷梅--“电梯吞人”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123发布时间:2015年7月3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事故赔偿责任

“电梯吞人”事故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胡廷梅


  湖北荆州发生的“电梯吞人”又一次引发人们对公共场所安全的担忧和思考。电梯,包括垂直式升降机和扶梯,都是公共场所中最常见的、必需的设施设备,由电梯引发的人身损害事故频繁充斥着人们的耳目,或担心害怕,或心有余悸。那么电梯造成的损害事故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一、赔偿责任主体  


     电梯的使用人、管理人、生产者都有可能成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四十条规定,属于生产者责任的,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电梯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电梯的使用人即场所的经营人首先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电梯的管理人一般情况也是场所的经营人,但现在很多经营人也将电梯的维护维修交由专门的电梯维修公司,或者是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即外发给第三方管理,这种情况就出现使用人和管理人不是同一人,第三方管理人也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电梯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诚然电梯事故都是比较复杂的问题,如“电梯吞人”事故发生原因为前沿板与中盖板之间连接松动,而导致连接松动的原因有待进一步从结构、材料和维修保养等方面进行调查和分析。作为受害人一方尽管可以找三者(使用者、管理者、生产者),我们建议一般先找使用者即场所经营人,至于管理者、生产者他们与使用者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就“电梯吞人”事故不管事故责任怎么调查、调查时间多长、调查结果如何,受害人一方可暂且不管,直接要求商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选择侵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


  受害人与商场之间存在消费服务合同关系,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合同之诉,同时造成人身损害的又属于侵权责任,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提起侵权之诉。合同之诉具有相对性,适用无过错责任,侵权之诉可主张两个以上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适用过错责任。不同的案件根据不同的案情选择最有利的诉讼方案。选择侵权之诉的要注重对公共经营场存在过错的证据收集,比如在商场里摔倒,到底是地板滑还是自己不小心摔倒,一般的情况是摔伤后立即送医院,事后找商场赔偿,商场拒绝赔偿,称是伤者自己不小心摔倒的与商场没有关系,这时伤者想举证证明是地板滑摔倒的就非常困难了。再比如,这是一个笔者经历的真实案件,一名消费者入住龙岗同乐商务酒店住宿,在住宿期间发生消防险情坠楼身亡,酒店称是顾客跳楼自杀拒赔,一审法院以原告未能举证证明酒店存在过错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作为受害人一方在举证方面本身存在弱势,公共场所经营人应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在合同之诉中,商场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受害人一方在举证证明商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要求有所降低,但受害人一方还是应注重对商场存在过错的证据收集,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是法律层面的诉讼策略,而事实层面的要求都是相通的。


  三、电梯事故的保险风险转移


  公共经营场所一般应投保公众责任险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发生损害事故后,商场也无需为了推卸责任说顾客自己摔倒的,酒店也无需为了推卸责任说顾客跳楼自杀。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商场还可以投保特种设备责任险将风险转移。如果是电梯维护第三方的责任或者是电梯生产者的责任,保险公司在赔偿保险金后,可以向第三方责任人或生产者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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