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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律师胡廷梅--常见工伤保险问题的探讨

123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工伤保险

常见工伤保险问题的探讨

胡廷梅

关键词:工伤保险关系成立时间、生效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财产性损失补偿、双倍赔偿范围

一、关于工伤保险关系成立时间、生效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社会保险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没有对工伤保险关系成立时间、生效时间、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但我们可以从当地的社保部门官方网站上的办事指南中获取一些相关信息。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官网办事指南为例:

事项内容:用人单位为其员工办理首次参加社会保险 

条件:与我市参保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在我市参加社保登记的员工。

办事程序:1、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办理登录社保局网站www.szsi.gov.cn企业网上申报;

  2、打印 《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附上申请资料到征收前台办理。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法律效力: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事项内容:用人单位为已在我市参保的员工办理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办事程序:1、中国大陆员工由企业经办人登录社保局网站http://www.szsi.gov.cn/-企业网上申报进行申报即可。

2、港澳台及外籍员工需到企业所属辖区社保机构征收窗口领取并填写《深圳市企业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个人信息登记/停交/调动/险种变更/恢复参保/工资变动申请》,并附上申请材料到企业缴费所属社保机构征收窗口去办理。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办结

法律效力:经社保征收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生效

以上两个事项是员工首次参保情况以及非首次继保情况的办事指南。可以看出首次参保和非首次参保,都应先在网上进行申报登记,首次参保的除了网上申报外还需到柜台提交资料。单位在网上提交了工伤参保的申请,是向社保部门发出投保的要约,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应视为承诺,工伤保险关系应自社保部门审核批准时间为成立时间,同时也是生效时间,而生效应意味工伤保险责任开始。

 在实践中,劳动关系成立时间、工伤保险申报时间、审核批准时间、工伤保险缴费时间分别为不同的四个时间。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以审核批准时间为准,而在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至审核批准日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单位则存在用工风险。

二、关于财产性损失补偿的范围

此问题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商业险与工伤保险的竟合事故中,比如交通事故中的车上人员险、第三者险与工伤保险的竟合。是否可以获得双倍赔偿双倍赔偿的项目有哪些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文)》

(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侵权责任的关系问题

  13、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经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

  14、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劳动者获得第三人支付的损害赔偿后,仍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就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拒绝支付。

从此会议纪要可以看出,工伤保险和商业险竟合的情况是可以获得双倍赔偿。但赔偿的项目较之以前有所减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器具辅助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从性质上讲属于财产性补偿损失,在商业险中财产性补偿损失一般情况下不能获得重复赔偿,但也有例外情况,如保险条款中约定可以获倍赔偿的。会议纪要中关于工伤保险中财产性质赔偿参照了商业险的作法。在会议纪要之前,医疗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如果已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不作二次赔偿,可以看出会议纪要减少了工伤保险赔偿的范围。

那么这里又出现了一个问题,什么时候可以申请理赔工伤保险工伤保险的赔偿是否必须等第三人(商业险、侵权人)赔付完毕后才能获得赔付关于这个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具体案件只能参照各地社保部门的做法,有的可以在未获得第三人赔付前先行赔偿工伤保险,有的必须要等到第三人赔付后才能申请理赔工伤保险。

三、单位对工伤事故的风险防范

  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至工伤保险生效之日是有一段时间差的,更别说有些单位拖延为员工购买社保的情况,还有的不购买社保而用商业险替代的。对于高风险职业或岗位,建议在社保部门审核批准后才正式上岗。

对于用商业险替代社保的情况,如果是雇主责任险还可以抵抗一些风险,但并不能消除未购买工伤保险风险,商业险的保费是高于社保的,雇主责任险保额一般会投30万、50万,而一个工亡的案件或重残案件动辄就上百万,在只是伤残的情况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都是在员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由单位一次性赔偿的,这部分的赔偿也可以由雇主责任险来分担。但雇主责任险也存在一个问题,如果工伤事故发生后,员工超过事故发生时间2年后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在支付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就可能面临超过保险索赔时效而遭遇保险公司的拒赔。在责任险类的索赔案件中都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当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已超过了保险合同中规定的2年的索赔时效。笔者认为责任险类的索赔时效应以被保险人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时间起算索赔时效。保险责任期间与索赔时效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单位在投保雇主责任险时,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免赔条款、索赔时效等问题都应详细了解,并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作出解决方案。

如果单位为员工购买的是意外险,意外险是属于人身性质的专属赔偿,从法律上并不能分散单位的用工风险,只能算为一种员工福利待遇,发生了工伤、工亡事故,员工领取了意外险项的赔偿后,仍然有权向单位主张未购买社保的工伤保险赔偿待遇。社保是属于强制性险种,单位应当及时为员工购买,最好是在确认工伤保险生效后才正式安排上岗工作,并且不宜用商业险替代社保。

本文作者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胡廷梅律师,电话15986622991,转载请注明作者姓名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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