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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保险律师胡廷梅重疾险索赔中的”乘人之危”如何认定

123发布时间:2016年4月1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Tags: 保险索赔

重疾险索赔中的”乘人之危”如何认定

胡廷梅

关键词:重大疾病险 保险索赔 乘人之危 法律效力 

重疾险一旦出险,可以说是家庭灾难的降临。投保时往往被告知只要确诊为重疾,保险公司就会赔偿。但理赔时,会发现保险条款中原来有这么多免责条款,想要全赔是很困难的,治病救人要钱呢,打个五折吧,同意的话一周内赔付到帐。保险公司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呢

经典案例:

     A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重疾险,被保险人王女士确诊为重疾,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带病投保拒赔。委托我们保险律师介入理赔后,我们经过艰难的沟通后,保险公司同意打个五折后赔付,被保险人因需要手术治疗,急需用钱,只要被保险人同意,签字后马上赔付,赔款一周内到帐,被保险人为了尽快拿到钱被迫签字。赔偿协议上保险公司约定了赔付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放弃本保险单下索赔权益。后被保险人又起诉到法院,以乘人之危主张撤销赔偿协议全额赔付。一审法院以乘人之危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法律分析:

一、乘人之危的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这三种情形都违背了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权利受损一方可以在自知道权益受损后一年内主张变更或者撤销。但实践中这三种情形的证据难以举证,表现的结果就是一方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和预期利益的减少。权益受损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主张变更或撤销,并按照自己真实意思履行合同或获得利益。

      二、保险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乘人之危行为

      被保险人确诊为重疾,一般都是已经危胁到生命,保险公司的拒赔是对被保险人的雪上加霜而非雪中送炭。保险公司先拒赔,一分钱不赔,让被保险人陷入绝望,在谈判的过程中同意赔付一半,对被保险人来说,尤如抓住一根救命稻草,能拿到一点钱也算解燃眉之急,总比一分钱拿不到耗着强。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典型的乘人之危行为。保险公司的此种行为,可以说是行业惯用手法,历史悠久,国际通用。笔者向大家推荐一部经典电影《造雨人》,它不只是一部电影,而是一个行业的真实写照。

     三、法院对乘人之危的认定

法院认为本案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达成协议,同意放弃索赔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赔偿协议有效,被保险人主张乘人之危证据不足。被保险人上诉至深圳中院,二审法院似乎观点更为鲜明,二审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存在带病投保,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属于免责范围,本案不存在乘人之危,进而维持了一审判决。笔者对二审法院的鲜明立场有些困惑,特地向法官请教解惑,法官说这种乘人之危的情形法院没判过,如果支持了被保险人,那些达成保险赔偿协议的人都以乘人之危又来撤销,法院的案件就审不完了。笔者又问一审法院认定属于保险责任,乘人之危只是证据不足,为什么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不存在乘人之危。法官说这一点虽然有误,但结论是正确的,你们不服可以申请再审。尽管说得有些道理,但仍对此持不同意见。并不是所有达成赔偿协议的都存在乘人之危,在重疾险理赔中存在乘人之危并不是不可能的事。

四、重疾险的索赔实务

在重疾险索赔中,被保险人都是希望尽快能拿到赔款,首先选择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就是一个金额的问题,这是比较纠结的,被保险人想尽快获得赔款就可能要放弃一些权益。赔偿协议达成后,被保险人以乘人之危主张撤销,可能就会面临本案的情形。另一种途径是,如果不是非常紧急,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重疾险案件中,法院判赔的多,就是时间是一个考虑的问题。毕竟,对被保险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

保险合同的纠纷都是源于保险条款,对保险条款的理解不一样,判决的结果就不一样。就本案讨论的乘人之危,笔者也提供了其他法院支持乘人之危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的判例,说明乘人之危情形也是有被支持的。

 

作者: 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胡廷梅律师(15986622991),专业领域:保险法律业务;专业研究方向: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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