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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退休年龄离婚 企业年金不能分割

123发布时间:2016年6月27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市民韩先生:我今年36岁,在2006年与妻子结婚,现在因感情不和准备协议离婚。对我名下的属于养老保险性质的企业年金的归属问题,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女方认为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我则认为企业年金属于我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请问,我个人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解答:对于你名下的企业年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应当根据企业年金的性质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予以确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又规定,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从以上规定可知,企业年金本质上属于可期待的养老保险金,只有在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才可取得,从你反映的情况看,你目前并未达到退休年龄,不符合领取企业年金的条件,因此,你名下的企业年金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畴。虽然企业年金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女方无权要求你给予任何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金的,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保险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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