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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给已离职员工交社保费 企业起诉追讨被法院驳回

123发布时间:2017年8月23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员工已经离职,但企业却因疏忽,为员工多缴了7个月的社保费。为了追回这笔费用,企业把该离职员工告上了法庭,但最终被宁波镇海法院驳回。

  2010年11月,钟某到镇海某机电公司任操作工,后于2011年7月离职。但因财务人员疏忽,公司为已经离职的钟某多缴纳了7个月的社会保险费。为了追回这笔费用,公司向镇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镇海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但公司却因未在规定时间参加仲裁开庭而被镇海仲裁委按撤诉处理。2012年9月,公司就同一请求事项再次提出仲裁申请,镇海仲裁委依法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今年1月,该公司又向镇海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退还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公司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等共计2400余元。镇海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故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解决处理,法院不予受理。4月21日,镇海法院驳回镇海某机电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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