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详细

陕西乾坤保险代理公司协助中国人寿套取10.6万元被处罚

123发布时间:2017年10月26日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中国保监会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保监罚2013[7]号

  当事人:陕西乾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莲湖区丰镐西路7号庆安宾馆

  机构负责人:周鹏伟

  当事人:周鹏伟

  身份证号码:61042419790625xxxx

  职务:西安乾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住址:咸阳市乾县大杨乡院子村

  经查,2011年期间你公司协助中国人寿  (601628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虚构保险代理业务50万元,为其套取资金10.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责任,有现场检查确认书、业务清单、现场检查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131条第8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进行整改,依据《保险法》第166条及《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你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周鹏伟,作为西安乾坤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鉴于你积极配合检查、主动进行整改,依据《保险法》第173条及《行政处罚法》第27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减轻处罚,给予周鹏伟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  (601939 股吧,行情,资讯,主力买卖)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缴纳罚款(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账号:61001920900058900001),在摘要处注明罚款,并将缴纳凭证传真至陕西保监局(传真号码029-83500355)。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起诉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七日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交被处罚单位及个人,第二联存档,第三联留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ll Right Reserved 深圳保险纠纷律师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法律咨询热线:15986622991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